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泉豐政行復〔2022〕80號
申請人:羅某某。
被申請人:泉州市豐澤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地址:泉州市豐澤區刺桐西路瑞祥西苑1號樓
法定代表人:康招傳,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處理其提交的投訴舉報事項不服,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于2022年11月22日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1、請求確認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2022年8月25日提交的投訴舉報事項未在法定期限內將立案情況告知申請人的行為違法;
2、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2年8月25日向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郵寄投訴舉報信,2022年8月25日收到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分送情況告知書。被申請人收到上級轉送告知書后,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是否立案的行為是程序違法。
被申請人稱:
一、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處理申請人羅某某提交的投訴舉報事項行政行為程序合法。
1. 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5日將申請人羅某某的投訴舉報件通過全國12315平臺分流至被申請人處理,該起投訴舉報件的處理時效至2022年11月10日,被申請人于2022年11月2日聯系商家泉州市某某服飾貿易有限公司處理此投訴件,2022年11月4日商家回復被申請人不同意申請人的訴求。
2.被申請人2022年11月7日通過電話(號碼:177********)告知申請人投訴件調解結果,2022年11月8日在全國12315平臺對該投訴件予以回復辦結。
3.2022年11月18日,被申請人通知商家到被申請人了解該投訴件的爭議的具體情況,經初步核實,商家在銷售此商品時,在商品網頁標題中標注“防飛沫鴨舌帽子女防紫外線遮臉頭罩防曬病毒防護帽棒球帽T0516”等內容,但無法提供以上所述功能的相關依據,該經營行為涉嫌廣告違法,2022年11月30日,被申請人根據職責分工將此案件線索轉至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三大隊進行核查處理。
二、被申請人目前作出的行政行為適用依據正確。
1.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調解中發現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特殊情況下,核查時限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綜上,被申請人將依職權和程序在法定期限內告知舉報人是否立案。請求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政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2年8月25日向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郵寄投訴舉報信。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5日將申請人羅某某的投訴舉報件中的投訴事項通過全國12315平臺分流至被申請人處理。被申請人于2022年11月2日聯系被投訴商家泉州市某某服飾貿易有限公司處理此件,2022年11月4日商家書面回復被申請人不同意申請人的訴求,明確拒絕調解。被申請人于2022年11月7日通過電話告知申請人投訴件調解結果,并于2022年11月8日在全國12315平臺對該投訴件予以回復辦結,答復結果為終止調解,建議投訴方尋求其他途徑幫助解決。
2022年11月18日,經被申請人初步核實,商家在銷售此商品時,在商品網頁標題中標注“防飛沫鴨舌帽子女防紫外線遮臉頭罩防曬病毒防護帽棒球帽T0516”等內容,但無法提供以上所述功能的相關依據,該經營行為涉嫌廣告違法,2022年11月30日,被申請人根據職責分工將此案件線索轉至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三大隊進行核查處理。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福建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投訴單、處理投訴記錄投訴情況說明書、通話記錄、詢問(調查)筆錄、網頁截圖、泉豐市監案移函(〔2022〕4004號)等。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同意,采用調解的方式處理投訴,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鼓勵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平等協商,自行和解。”《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三)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自愿原則對于投訴案件進行調解處理,對于當事人拒絕調解的,終止調解程序。本案中,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5日將申請人羅某某的投訴舉報件中的投訴事項通過全國12315平臺分流至被申請人處理。被申請人據此對投訴事項組織當事人調解處理,被投訴商家已書面明確拒絕調解,故被申請人終止調解并無不當。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終止調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2022年11月4日,被投訴商家回復被申請人不同意申請人的訴求。被申請人于2022年11月7日通過電話告知申請人投訴件調解結果,并于2022年11月8日在全國12315平臺對該投訴件予以回復辦結。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將終止調解的結果告知申請人符合法定程序。
因該轉辦件涉及舉報事項,且根據《中共泉州市委辦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泉州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泉委辦發〔2019〕55號)的有關規定:泉州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下設執法三大隊,承擔豐澤區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被申請人豐澤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再設立執法機構。被申請人在處理投訴中發現被投訴商家涉嫌違法線索并依法此案件線索轉至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三大隊進行核查處理。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并無不當。
綜上,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將終止調解的結果告知申請人,并對被投訴商家的涉嫌違法線索轉至有職權的部門核查處理,已在本機關受理前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羅某某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
(附)本案引用的部分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一)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
上級行政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機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責令其恢復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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